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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統一綜合監督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鐵路主管部門共同建立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承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運營中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有關標準、要求、規範對鐵路運營中的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進行許可和監管,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對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運營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從事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食品運輸車輛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標有清洗合格標識,防止食品污染。禁止承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裝、混運。 第七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報告,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通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在2小時內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報告並按照要求採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調查處理,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 第十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管理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資訊,定期向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情況。 第十一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境口岸及出入境列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鐵路運營食品經營活動包括國家、地方和合資鐵路,以及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臨管線和鐵路多種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鐵路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