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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範》 | |||||||||||||||||||||||||||||||||||||||||||||||||||||||||||||||||||||||||||||||||||||||||||||||
|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毒服務機構的衛生管理,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為社會提供環氧乙烷消毒與滅菌服務、電離輻射消毒與滅菌服務以及採用其他消毒與滅菌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消毒服務機構的選址和佈局應事先經衛生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對周圍人群、環境產生危害。 第四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規範的消毒與滅菌設備,該設備應具有獨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場所。 第五條 消毒服務機構消毒處理過程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必須具備相應衛生安全措施,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滿足消毒與滅菌工作所需的環境,應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環境清潔。 第七條 消毒服務機構生產佈局應當合理,按工藝流程分為待消毒物品存放區、消毒處理區、已消毒物品存放區。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條 消毒服務機構消毒處理區、已消毒物品存放區應當設有通風、防爆、防塵、防鼠、防蟲、防潮等設施。儲物存放應當離地、離牆不小於10釐米,離頂不小於50釐米。符合產品相應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區、消毒處理區、已消毒物品存放區內不得堆放與消毒或滅菌服務無關的物品。 第九條 消毒服務機構在為社會提供消毒與滅菌服務前,所採用的消毒與滅菌方法和程式應經過驗證,並達到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要求。 第十條 消毒服務機構消毒與滅菌前、後物品應分區存放並設置 容易識別的明顯標記;經消毒或滅菌處理後物品的最小消毒或滅菌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消毒或滅菌合格標誌。標誌內容應包括消毒服務機構名稱和衛生許可證號、消毒或滅菌方法、消毒或滅菌日期和批號。 第十一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建立品質保證體系,制訂消毒與滅菌運行程式、消毒與滅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的人員及條件。 第十二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對每次消毒或滅菌運行過程做好記錄,包括消毒或滅菌物品數量、種類和包裝情況、消毒或滅菌技術參數、檢測記錄、意外情況和處理記錄、操作員簽名、消毒與滅菌具體日期等內容,裝訂成冊備查。 第十三條 對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環境及其現場物品提供消毒服務的消毒服務機構使用的消毒產品必須符合《消毒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使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進行消毒服務的衛生管理人員、檢驗人員、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以其他消毒方法進行消毒服務的人員必須經過設區的市(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操作人員同時必須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五條 本規範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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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消毒服務機構現場審核表 附件 消毒服務機構 現場審核表 機構名稱: 法人代表: 衛生管理負責人: 機構通訊位址: 聯繫電話: 郵編: 消毒服務方法: 職工總數: 從業人員總數: 生產區面積: 考評審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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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審核意見: 現場審核人(簽名): 被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