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二氧化氯發生器的術語與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誌、標籤、包裝、運輸、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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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9667─1996
代替 GB 9667─88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外游泳場所的水質和游泳館的空氣品質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場所。
2 引用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TJ 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
   3.1 標準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質衛生標準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質衛生標準值
項目 標準值 項目 標準值
池水溫度,℃ 22~26 游離性餘氯,mg/L 0.3~0.5
pH值 6.8~8.5 細菌總數,個/mL ≤1000
渾濁度,度  ≤ 5 大腸菌群,個/L ≤ 18
尿素,mg/L ≤ 3.5 有毒物質 按TJ 36表3執行
   3.1.2 天然游泳場水質衛生標準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場水質衛生標準值

項目值 標準值 項目 標準值
pH值~9.0 6.0 漂浮物質 無油膜及無漂浮物
透明度,cm ≥ 30 有毒物質 按TJ36表3執行或按GB3079執行
   3.1.3 游泳館空氣衛生標準值(表 3 )
   表 3 游泳館空氣衛生標準值
項目 標準值 項目 標準值
冬季室溫,℃ 高於水溫度1~2 空氣細菌數  
相對濕度,%  ≤ 80 a. 撞擊法,cfu/m3 ≤ 4000
風速,m/s ≤ 0.5 b. 沉降法,個/皿  ≤ 40
二氧化碳,% ≤ 0.15    
   3.2 經常性衛生要求
      3.2.1 游泳場所的通道及衛生設施應保持清潔無異味並應定期消毒。
      3.2.2 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長藻類,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銅.發現藻類時的最大加藥量不應超過1.0mgL。
      3.2.3 浸腳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應保持5~10mg/L,須 4h 更換一次。兒童涉水池連續供給的新水中余氯濃度應保
      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開放時間內應每日定時補充新水,保證池水水質有良好的衛生狀況。
      3.2.5 嚴禁患有肝炎、心臟病、皮膚癬疹(包括腳癬)、重症砂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 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
      患者和酗酒者進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3.3 設計衛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場所必須結合城市遠景規劃,場址應選擇在遠離工業污染源發帶,同時也應避免游泳場對周圍干擾。
      3.3.2 新建、改建、擴建游泳池必須具有迴圈淨水和消毒設備,採用氫化消毒時應有防護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應光潔不滲水,呈淺色。池外走道不滑易於沖刷,走道外緣設排水溝, 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內游泳池採光係數不低於1/4,水面照度不低於 80lx。
      3.3.5 游泳場所應分設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廁所等。淋浴室每 30~40人設一個淋浴噴頭。女廁所每 40人設一個
      便池,男廁所每 60個設一個大便池和二個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間應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於 2m, 寬度應與走道相同, 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內設置兒童涉水池時不應與成人游泳池連通,並應有連續供水系統。
      3.3.8 開闢天然游泳場時,其水質應符合本標準3.1.2規定,並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3.3.9 天然游泳場的水底不應有樹枝、樹樁、礁石等障礙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於0.5m/s。
      3.3.10 嚴禁在有血吸蟲病區或潛伏有釘螺地區設計和開闢游泳場所。
4 監測檢驗方法
      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天津市衛生防病中心、上海市衛生防設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環境 衛生監測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黃榮、尹先仁。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託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