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剂产品速查表

◇消毒粉消毒片消毒液系列◇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 范围及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3.2    大使用量  maximum level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大添加量。

3.3    残留量  residue level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3.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 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3.5    INS    international number system

国际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 述。
3.6    CNS    Chinese number system

中国编码系统,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参 见附录 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4.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 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f)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 量的除外。
4.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4.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4    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 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5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 F。
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 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7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和相关规定。

8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9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 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10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1    表 A.1 以食品添加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 品种、允许使用的食品名称(种类)以及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 A.2 以食品分类号排序规定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和大使 用量(或残留量),与表 A.1 的指标相同。
A.3    表 A.1、A.2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 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
A.4    表 A.3  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的添加

剂。

A.5    表 A.4 规定了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使用表 A.3 中添加剂的食

品类别和品种,如这些食物类别和品种使用添加剂应符合表 A.1 和表 A.2 的规定。

A.6    表 A.1、表 A.2 和表 A.3 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 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7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表A.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2,4-二氯苯氧乙酸
CNS号 17.027 功能 防腐剂

2,4-dichlorophenoxy acetic acid

INS号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4.01.01.02

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

0.01

残留量≤2.0mg/kg

04.02.01.02

经表面处理的新鲜蔬菜

0.01

残留量≤2.0mg/kg

2-苯基苯酚钠盐
CNS号 17.023 功能 防腐剂

sodium 2-phenylphenol

INS号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4.01.01.02

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 柑橘类)

0.95

残留量≤12mg/kg

4-苯基苯酚
CNS号 17.024 功能 防腐剂

4-phenylphenol

INS号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4.01.01.02

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仅限 柑橘类)

1.0

残留量≤12mg/kg

4-己基间苯二酚
CNS号 04.013 功能 抗氧化剂

4-hexylresorcinol

INS号 586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9.01

鲜水产(仅限虾类)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残留量≤1mg/kg

D-甘露糖醇

CNS号 19.017

D-mannitol

INS号 421

功能 甜味剂、拮抗剂、乳化剂、疏松剂、稳定剂、增稠剂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5.02

糖果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L-α-天冬氨酰-N-
(2,2,4,4-四甲基-3-硫化
三亚甲基)-D-丙氨酰胺
(阿力甜)
CNS号 19.013 功能 甜味剂

alitame

INS号 956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3.0 冷冻饮品(除外03.04食用 冰) 0.1  
04.01.02.08.04 话化类(甘草制品)  0.3  
05.02.08 胶基糖果 0.3  
11.04   餐桌甜味料 0.15 单位为g/份
14.0 饮料类(除外14.01包装饮 用水类) 0.1 固体饮料按冲调倍数增加 使用量
16.01 果冻 0.1 如用于果冻粉,以冲调倍 数增加

L-半胱氨酸盐酸盐

CNS号 13.003 功能 面粉处理

L-cysteine and its hydrochlorides- sodium and potassium salts

INS号 920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6.03.02.03

发酵面制品

0.06

 

L-丙氨酸
CNS号 12.006 功能 增味剂

L-alanine

INS号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12.0

调味品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氨基乙酸(甘氨酸)
CNS号 12.007 功能 增味剂

glycine

INS号 640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12.0  调味品 1.0  

14.03.02 

植物蛋白饮料

1.0

 

巴西棕榈蜡

CNS号 14.008
功能 被膜剂、抗结剂

carnauba wax

INS号 903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5.0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 制品(包括类巧克力和代巧 克力)以及糖果 0.6  

白油(液体石蜡)
CNS号 14.003 功能 被膜剂

mineral oil,white (liquid paraffin)

INS号 905a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5.02.05 凝胶糖果 5.0  

10.01

鲜蛋

5.0

 

苯甲酸及其钠盐
CNS号 17.001,17.002 功能 防腐剂

benzoic acid,sodium benzoate

INS号 210,211

以苯甲酸计食品分类号 以苯甲酸计

食品名称/分类

大使用量g/kg

备注

03.05.01  果汁(果味)冰 1.0 以苯甲酸计
04.01.02.05 果酱(除外罐头) 1.0 以苯甲酸计
04.01.02.08 蜜饯凉果 0.5 以苯甲酸计
04.02.02.03    腌制的蔬菜 0.5 以苯甲酸计
05.02.03    乳脂糖果 0.8 以苯甲酸计
05.02.05 凝胶糖果 0.8 以苯甲酸计
05.02.08     胶基糖果 1.5 以苯甲酸计
11.05   调味糖浆 1.0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以苯甲酸计

14.03.02 

植物蛋白饮料

1.0

以苯甲酸计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在与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参与工程技术审查、检查、验收和专题论证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评价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第七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卫生学评价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覆盖的范围和病区类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分析。
第九条 卫生学评价中的水质卫生检测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全部常规指标。
第十条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卫生学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覆盖的病区村、病区受益人口数、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文本,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